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58號
KSDV,108,司促,9358,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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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威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威穎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35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威穎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2276 │     │01月28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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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