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92號
TPDV,107,消債更,192,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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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書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昌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鄭伊舒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劉珊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凱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尚豪當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彩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魏美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黃意婷即概念音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敏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梁書芳自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 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3 條、第151 條第1 項、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即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者,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成立 者,不得依該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惟如有消債條例第 151 條第7 項但書所列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之情形者,始例外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又 按前開法律規定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係基於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 ,應由債務人誠實遵守信用履行協商還款條件,惟於例外情 形下發生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 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始能 聲請更生或清算。此規範意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 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 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 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所拘束。債務人既已與金融機構協 商成立,如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形,自仍應再 循協商途徑謀求解決。又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不以債 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 7 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 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 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 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 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 人(司法院98年第1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4號司法院民事廳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再按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 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 1 項、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向當時最 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 )申請債務前置協商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104 年1 月 10日起,分72期,週年利率0%,第1 至71期每月還款新臺幣 (下同)5,500 元,第72期還款115 萬8,903 元,惟聲請人



因替訴外人莊正宗作保及出面借錢,另積欠民間債權人債務 ,其每月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無法償還資產管理公 司及民間債務人之債務,實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 履行債務有重大困難,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103 年12月30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達成債 務前置協商,約定以104 年1 月10日為首期繳款日,分72期 ,週年利率0%,且第1 至71期之每月10日以5,500 元及第72 其當月10日以115 萬8,903 元,按各債權人之各無擔保債權 比例清償其債務,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嗣聲請人於106 年 9 月10日毀諾,有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還 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台新銀行存入憑條(償還台新銀行債 務前置協商)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 第420 號卷第19至26頁,下稱調解卷),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而聲請人既曾與各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其向本院聲請 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之要件,方為適法。
(二)聲請人以其還款自104 年1 月10起至106 年9 月10日止,共 清償33期,惟此期間聲請人因行業景氣不佳、工作收入漸差 ,尚對其他民間債權人有零星還款每月約1 萬3,000 元,且 與民間債權人及資產管理公司無法達成還款協議,嗣未依約 還款而毀諾為由,主張其顯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 置協商方案有重大困難等語。查聲請人自104 年10月1 日起 迄今均任職於順宇企業社,每月薪資均為3 萬元,有順宇企 業社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調解卷第16頁 至第18頁)。參以聲請人陳報毀諾當時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包含分擔租金7,000 元、水電瓦斯1,000 元、清潔衛生用品 及雜支500 元、伙食費6,000 元、交通費600 元、通訊費40 0 元,此有其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 根(房租)、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臺灣電力公司 繳費通知單、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免用 統一發票收據(便當)、台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台灣大 哥大電信費繳款通知為證(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7頁、第57 頁至第67頁),惟聲請人既與其配偶鄭心怡同住,則水電瓦 斯費部分應共同分擔,是依據聲請人提出之繳費通知單,水 費276 元、電費1,070 元、瓦斯費576 元,共1,922 元,是 聲請人每月應負擔481 元(計算式:1,922 元÷2 月÷2 人 =481.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部分應予剔除;交通



費、通訊費,與其提出之單據相符,且支出項目及數額核與 常情無違,亦均屬維持生活所需,爰予准許;清潔衛生用品 及雜支雖未提出相關單據以資證明,本院審酌上開項目屬生 活所必須,核與常情無違,亦應准許,是聲請人每月生活必 要支出應為1 萬4,981 元。準此,聲請人毀諾時收入3 萬元 ,扣除自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 萬4,981 元後,餘1 萬5,01 9 元,固可能負擔第1 至71期每月還款5,500 元之協商還款 方案,惟聲請人償還前置協商協議書第71期之後,仍有高達 115 萬8,903 元之債務須向金融機構協議清償,遑論其另積 欠相對人尚豪當鋪等民間債權人總額達251 萬2,000 元亦應 按月償還,則以聲請人之現每月可得收入3 萬元為計算,顯 已不足清償前開協商方案,亦終將導致毀諾,自仍應認已符 合「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之情形。(三)是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 萬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萬4,9 81 元,雖餘1 萬5,019元,惟參以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總額 約為431萬3,271元,如以此金額清償債務,聲請人至少須23 年之期間始得清償完畢,遑論前開債務仍須另行累計每月高 額之利息及違約金,則聲請人每月得用以償還債務之數額顯 然更低,尚待支付之債務總額應屬更高,其還款年限顯然更 長,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 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
四、據上論結,本院綜合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堪認聲請 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之虞,又 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本件無消債條例第 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8年1月17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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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