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4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芊穎即陳奕囷即陳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芊穎即陳奕囷即陳碧玉於民國103年6月16日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07年12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57元及違約金暨手
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2)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3)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4)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5)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6)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元;(7)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緣相對人陳芊穎即陳奕囷即陳碧玉於民國104年5月11日
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民國107年12月6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396元及違
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275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
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
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234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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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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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芊穎即陳│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4960 │奕囷即陳碧│12月07日起 │ │ │
│ │元 │玉 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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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陳芊穎即陳│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67471 │奕囷即陳碧│12月07日起 │ │九九 │
│ │元 │玉 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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