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3285號
TCEV,107,中補,3285,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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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2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智
  傑即張哲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6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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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