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郭政彰即郭立忠代 理 人 楊林澂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 消債清字第53號裁定於民國107年6月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 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 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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