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5年8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
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
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素慧 130│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59371 │0000000000│10月 11日 │ │八八 │
│ │元 │8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