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4號
SCDV,106,司執消債清,4,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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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淑芬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淑芬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 一份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產僅有存款、股票可 供為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業已將等值現款新臺幣17, 861元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 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於民國107年2月7日公告在案,茲本院 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 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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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