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泳瑄(原名:洪黃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泳瑄(原名:洪黃淑卿)於民國90年12月3日向
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2月9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426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7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
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476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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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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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泳瑄(原│自民國95年0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38564 │名:洪黃淑│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卿)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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