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4號
SCDV,106,司執消債清,4,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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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淑芬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民國(下同)106年4月7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 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 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且本院已於106年11月6日以新院平民寶106司執消債清4字 第03059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雖其中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陳報債務人曾以信用卡繳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費,而認債務人尚未名下保單財產未提出等語。惟經本院 職權函詢,經函覆查無債務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有第三人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25日國壽字第106012104 9號函在卷可稽。又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外,並無其他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 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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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務人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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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存款:北港北辰郵局存款7,191元、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 │
│ 行存款2,721元、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款382元、雲林區農│
│ 會存款4,815元、雲林縣四湖鄉農會存款2,652元。 │
│ 處分方法:由債務人逕向本院提出17,761元現款,供本院│
│ 分配。 │
├──────────────────────────┤
│⑵股票: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元(經本院職 │
│ 權調取財稅閘門財產資料,上載有該股票財產總額為100 │
│ 元)。 │
│ 處分方法:由債務人逕向本院提出100元現款,供本院分 │
│ 配。 │
├──────────────────────────┤
│⑶汽車:廠牌中華、年份西元1996年、車號000-0000乙輛。│
│ 處分方法:債務人陳稱該車車齡已21年、且積欠稅負、而│
│ 無過戶處分實益。經本院函詢監理機關,函覆│
│ 該車尚積欠牌照稅1,800元、燃料費4,320元、│
│ 罰鍰900元,是上列車輛不予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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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