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030號
PCDV,106,司促,29030,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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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石懷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石懷敏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130
  0019954462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90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懷敏 130│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01449│0019954462│06月 11日  │      │八八     │
│  │元  │3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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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