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722號
TPDV,105,司促,20722,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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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文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零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文利 431│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2220│0000000000│04月 18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806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呂文利 431│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03855│0000000000│02月 24日  │      │點二三五   │
│  │元  │509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20722號)
緣相對人呂文利於民國85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
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95年4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834元及違約金暨手
續費16,94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呂文利於民國91年3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民國96年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869元及違約金暨手
續費1,36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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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