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沛瑩即吳淑娟代 理 人 許宏達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對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對人(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相對人(即債權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相對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應交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吳沛瑩即吳淑娟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 定免責,於同年月25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世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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