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114號
KSDV,105,司促,24114,2016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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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梁金定
債 務 人 林永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柒拾肆萬壹仟肆佰貳
  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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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