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45號
ILDV,106,司促,3045,2017080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惠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肆佰柒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惠金於民國91年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2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9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85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惠金 552│自民國 097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7822 │0000000000│09月 13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303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