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18號
KSDV,104,司促,1418,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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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靖雄於民國96年8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9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
  29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林靖雄於民
  國98年3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
  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
  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民國103年12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78元及費用1
  732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
  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
  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靖雄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6160元│     │12月24日起 │      │點五     │
│  │   │     │      │      │       │
├──┼───┼─────┼──────┼──────┼───────┤
│ 003│新臺幣│林靖雄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57587│     │12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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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