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92號
TCDV,103,司執消債更,92,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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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建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誌忠、沈智偉、周昱志、林美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陳威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賴沛興、賴宏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柯艾玉、蔡沛蓁、鄭資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劉德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張妮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雖於民國103年9月9日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惟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石博士有限公司,擔任清潔人員,每月薪 資約新臺幣(下同)25,000元,扣除勞健保費用後,每月 實領24,176元,此外沒有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開工領有 紅包600元等情,有本院103年8月14日訊問筆錄、上開債 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之薪資證明(載明薪資數額及扣項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暨明細等在卷可憑,經本院發函石博士有限公司 查詢債務人所領獎金事宜,該公司於103年8月6日函覆本 院稱該司並未提供獎金、津貼、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過 年後有開工紅包600元等情,有該公司之函文在卷可稽, 核與債務人所述相符,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㈡債務人現與配偶及二名未成年子女與哥哥同住於母親名下 之房屋,其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為18,899元,包 含分擔貸款2,607元、水電瓦斯費1,342元,以上費用係由 債務人、配偶、兄長及母親4人共同分擔計算所得,另有 餐費5,000元、通訊750元、交通油資1,200元(債務人從 東勢騎機車到臺中市區工作,每日上下班騎車往返約須2 小時,平均2至3日加一次油)、日用雜支及醫療1,000元 、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91年次國中一年級、94年次國小 三年級)每人每月7,000元,由債務人與配偶平均分擔, 債務人負擔7,000元等情,有本院103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上開債權人會議記錄、債務人提出生活支出清單、債務 人全戶戶籍謄本、生活支出費用相關收據、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貸款繳納轉帳明細 等在卷足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 生活必要支出,核無過高情事。是債務人將薪資收入扣除 其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後,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 期、每期5,000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 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 九用於清償債務,且參酌如後述之財產狀況,核屬盡力清 償。
㈢末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並無餘額,另債務 人名下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 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債權人甲○(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103年2月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強 制執行,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8628號強制執行事件 委請誠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對上開土地鑑價結果, 於扣除預估土地增值稅後有220,987元之價值,惟因設有 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核定後之土地價值尚不足清 償優先債權,故該案因拍賣無實益而告終結,業經本院調 閱103年度司執字第18268號強執制行卷宗核閱無誤,故本 件若轉入清算程序,上開土地於清算程序中縱經拍賣,亦 不足清償優先債權,是應無清算價值。此外,債務人名下 並無有效保單(台灣人壽之保單要保人為債務人配偶,且 為醫療保險,並無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情,有債務人之 財產收支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查清單、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 保單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高額壽 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360,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㈣至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等雖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其理由略以:⑴債務 人清償比例過低,債權人損失甚鉅;⑵債務人應延長更生 方案履行期限,以提高還款成數;⑶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扶 養費用,應以其他經濟收入較佳之義務人負擔較多為適當 ;⑷債務人應按土地持分比例分擔貸款金額,故應以5分 之1計算,每月分擔2,086元為是等語。經查:⑴依101年1 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規定、第64條之立法理由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第2目之規定可知 ,修正之法律已將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公允之考量,改為債 務人只要客觀上盡力清償,且清償總金額不低於上開法律 規定之數額,即不問其總清償之比例,法院均應裁定認可 該更生方案。債權人以清償成數過低、損失甚鉅為不同意 之理由,尚無可採。⑵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求更生程序 之迅速進行,對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有所限制,惟為 兼顧債務人之清償能力,避免更生方案訂定之最終清償期 過短,致債務人每期應給付之金額過高而無力履行,經考 量我國國民平均所得額數及得依本條例適用更生程序之最 高負債總額等情,於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明定最終 清償期原則不得逾6年,但有為達法定最低清償總額等特 別情事者,方得延長為8年,與債務人之年齡及其距離強 制退休之年數均無關涉。本件債權人主張本院應曉諭債務 人或依職權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縱然債務人亦表示願 意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惟因與上開法律規定不合,均 無可採。⑶關於扶養義務之分擔,債務人為表示盡力清償 之誠意,於債權人會議中將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縮減為每 人每月7,000元,並與配偶平均分擔,而債務人之配偶在 楓康超市工作,每月月薪約一萬餘元,有債務人配偶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在卷可參,故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 均分擔扶養義務,應屬合理,債權人上開主張,亦無可採 。⑷債務人現住處所之實際居住者為債務人本人、配偶、 二名未成年子女、哥哥(未婚)及母親,故其以4分之1計 算分擔母親之貸款費用,應屬有據;債權人雖主張以債務



人土地之權利範圍5分之1計算,惟審酌上開貸款係為興建 債務人等現居處所之建物使用,故由實際居住使用者分擔 ,應較按權利範圍計算分擔為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 於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 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 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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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博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