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立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柒仟柒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立中於民國98年3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4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3756元及費用4495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
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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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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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立中5433│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59008│0000000000│04月15日起 │ │ │
│ │元 │0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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