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1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先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先瑤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 卡號
:000000000000 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6286 元整拒
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
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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