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13號
SLDM,107,易,713,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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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共21500 元,他說要用空軍一號寄到邊疆站(高雄市 ○○區○○路000 號)給我,到現在下午4 點多時遲遲未收 到。」等語(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5291號偵查卷第4 至5 頁 ),並有告訴人辰○○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本1 紙(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5291偵查卷第13頁)、支付連 公司檢送被告申○○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參見士林地檢10 7 偵5291號偵查卷第17頁、第26頁)附卷可憑。惟查,被告 未○○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沒有跟辰○○談交易,交易 沒有成功,我是賣點數,我是在露天網站上跟對方交易,對 方的帳戶名稱是Z000000000的露天帳戶,訂單狀態為已取消 交易,交易取消的原因不清楚,交易金額為21070 元等語, 且查,106 年11月25日在露天拍賣確實有買家帳號Z000000000向賣家帳號taicdf(即被告申○○)購買21,070元之遊戲 點數,並以ATM 付款之方式交易成功,此有上開警方調取之 支付連公司檢送被告申○○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被告未○ ○於本院審理中提供之交易資料(參見本院卷一第315 至31 7 頁)及支付連公司於107 年12月25日以支付連106 法字第 069 號函覆當日交易明細(參見本院卷一第223 頁)大致相 符,雖被告未○○提供之上開資料顯示交易取消,惟其間並 無其他買賣爭議,則告訴人辰○○既非於106 年11月25日在 露天拍賣或蝦皮購物交易平台上購買灰鸚,自無法透過該交 易平台上第三人支付方式保障其權益,以解決無法取得商品 之糾紛,且被告未○○借用被告申○○之帳戶係在露天拍賣 正常出售遊戲點數,而非在網路FACEBOOK出售灰鸚,又無證 據證明詐欺告訴人者為被告3 人或上開告訴人所稱出售遊戲 寶物之人及露天拍賣買家帳號Z000000000之人究與被告3 人 有何關係?且上開虛擬帳號係支付連公司向銀行申登取得辨 識其往來客戶繳款之編碼帳號,此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7 年11月2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6800號 函在卷可查(參見本院卷一第95頁),在露天拍賣經買家下 標購買時,該露天拍賣會出示支付連公司提供之上開虛擬帳 號,由買家匯款支付價款,身為賣家之被告未○○應不知悉 該虛擬帳號,自無法提供予告訴人,是詐騙者詐騙告訴人辰 ○○匯款藉以支付其在露天拍賣購買上開遊戲點數之金額即 有可能,另檢察官並未提供告訴人辰○○於超商ibon繳費21 ,500元與被告3 人有關,實難僅依告訴人辰○○匯款至被告 申○○帳戶之事實,遽認被告3 人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應甚 明確。
㈩關於附表一編號9 部分: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中證稱 :「我在網路臉書社團上登記鸚鵡總動員的平台看到有要販 賣鸚鵡,臉書上留有電話0000-000000 ,陳佑倫先生要賣灰



鸚寶(1 隻賣8 千元),我透過該行動電話使用line通訊軟 體加入好友,對方ID:Sheng ,透過line通對話,約定要買 2 隻灰鸚寶加運費共新台幣16,170元成交後,要馬上寄送貨 品。」、「107 年1 月8 日18時29分開始使用line通訊軟體 對話,約定後我於18時59分至苗栗縣○○鄉○○街00號(統 一超商)使用ATM 轉帳16,17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 0000000000000 帳號,對方卻未寄送貨物。」等語(參見士 林地檢107 偵9629號偵查卷第13頁),並有告訴人邱振華提 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臨沂分行107 年國世臨沂字第1070000003號函及 檢送開戶資料(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9629號偵查卷第8 至9 頁、第18頁)、支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10 日回覆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之電子郵件及檢送被告申 ○○基本資料(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9629號偵查卷第11至12 頁)附卷可憑。惟查,被告未○○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 沒有跟辛○○談交易,辛○○是匯到虛擬帳戶,亦即露天的 支付連虛擬帳戶,我沒有跟他作對等交易,交易有成功,但 是16,170元這筆錢我沒有確認是否有進入我的實體帳戶,我 是賣點數,我是在露天網站上跟對方交易,對方的帳戶名稱 是sheng00000000 的露天帳戶。」等語,且查107 年1 月8 日在露天拍賣確實有買家帳號sheng00000000 向賣家帳號ta icdf(即被告申○○)購買16,170元之遊戲點數,並以ATM 付款之方式交易成功,此有上開警方調取之支付連公司檢送 被告申○○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被告未○○於本院審理中 提供之交易資料(參見本院卷一第319 至324 頁)及支付連 公司於107 年12月25日以支付連106 法字第069 號函覆當日 交易明細(參見本院卷一第251 頁)相符,其間並無買賣爭 議,則告訴人辛○○既非於107 年1 月8 日在露天拍賣或蝦 皮購物交易平台上購買灰鸚寶,自無法透過該交易平台上第 三人支付方式保障其權益,以解決無法取得商品之糾紛,且 被告未○○借用被告申○○之帳戶係在露天拍賣正常出售遊 戲點數,而非在網路FACEBOOK出售灰鸚寶,又無證據證明詐 欺告訴人者為被告3 人或上開告訴人所稱出售遊戲寶物之人 及露天拍賣買家帳號sheng00000000 之人究與被告3 人有何 關係?且上開虛擬帳號係支付連公司向銀行申登取得辨識其 往來客戶繳款之編碼帳號,此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7 年11月2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6800號函在 卷可查(參見本院卷一第95頁),在露天拍賣經買家下標購 買時,該露天拍賣會出示支付連公司提供之上開虛擬帳號, 由買家匯款支付價款,身為賣家之被告未○○應不知悉該虛



擬帳號,自無法提供予告訴人,是詐騙者詐騙告訴人辛○○ 匯款藉以支付其在露天拍賣購買上開遊戲點數之金額即有可 能,實難僅依告訴人辛○○匯款至被告申○○帳戶之事實, 遽認被告3 人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應甚明確。
關於附表二編號1 部分: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中證稱 :「我在BeeTalk 認識一位暱稱是『小手冰涼』的女子,網 路帳號我不清楚,之後我門就互加LINE聊天,接著對方就在 LINE裡表示有在兼差援交,問我要不要約出來見面,我因一 時好奇就答應與他見面,但對方表示因擔心我是警察,所以 要求我至超商ATM 前確認身分,接著我就在106 年09月03日 17時16分在7-11金雲門市○○○市○○區○○街000 號)購 買價值新台幣3000元的遊戲點數,買完之後對方就要我在該 超商內拍有序號和密碼的交易明細給他,接著再要我陸續至 其他統一超商、全家的ATM 依其指示操作列印購買點數的明 細,再至收銀檯以現金繳費,並跟我要手機號碼表示會有人 打電話跟我確認,我就將我的手機(0000000000)號碼給對 方,直到今(4 )日下午15時27分我買完最後一次價值新台 幣10000 元的點數,我才驚覺受騙。」等語(參見士林地檢 107 偵202 號偵查卷第5 頁),並有告訴人癸○○提供之全 家超商代碼【序號:MCUUAZ00000000000 、MCUUAZ00000000000 】繳費明細2 紙及電子發票證明聯1 紙(參見士林地檢 107 偵202 號偵查卷第39頁)、韓商格雷維蒂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被告未○○之會員資料、儲值紀錄、IP登入紀錄、遊戲 紀錄查表、IP位置36.228.158.181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參見 士林地檢107 偵202 號偵查卷第13至16頁、第32頁)附卷可 憑。惟查,依上開資料所示,上述韓商格雷維蒂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會員資料及序號MCUUAZ00000000000 、MCUUAZ00000000000 繳費明細係各儲值5000點至會員姓名「PKzTK 」、帳 號「wireysu@163. com」之帳戶,而非會員姓名「未○○」 、帳號「liminapt31」之帳戶,被告未○○申請之「limina pt31」帳號確實於106 年9 月4 日17時08分,向韓商格雷維 蒂股份有限公司以會員扣點方式,經交易自上開會員姓名「 PKzTK 」之帳戶儲值3000元扣點使用,並有被告未○○提供 其廠商代儲RO仙境傳說之資料為證(參見本院卷一第325 頁 ),是被告未○○上開所辯:「癸○○部分,我沒有跟癸○ ○談交易,RO仙境傳說在我的IP有扣點3000元,我有提供的 第一份正本是我有請廠商代儲RO仙境傳說的資料,說明RO仙 境傳說的部分,我們都是請廠商代儲的,代儲到我們的遊戲 帳戶,我們就可以玩這款遊戲,並且扣點使用。」等語並非 無據,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詐欺告訴人癸○○為被 告3 人或上開會員姓名「PKzTK 」之人及姓名「PKzTK 」之 人究與被告3 人有何關係?而被告未○○經由韓商格雷維蒂



股份有限公司向會員姓名「PKzTK 」之人購買遊戲點數使用 ,實難認被告3 人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應甚明確。 關於附表二編號2 部分: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中證稱 :「我是在Beetalk 的APP 上結識對方的。我看不到對方帳 號。我與對方在Beetalk 聊了兩個禮拜左右,就互相加了li ne好友,我一開始是要跟對方約跑,對方在line上說要給他 Mycard點數他才要出來跟我見面,我就依照他的指示買了My card點數並且傳了序號跟密碼給他,他越要越多我驚覺有異 ,與朋友討論後才發現這是詐騙。」、「我於106 年7 月14 日在忠孝東路六段468 號四樓透過拍照將遊戲點數序號密碼 告訴對方。」等語(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6159偵查卷第17至 18頁),並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在106 年7 月14日 晚上向南港分局派出所報案做筆錄說被網路詐騙,你怎麼樣 遭到詐騙?請敘述過程。)那時候是透過LINE交友、聊天, 約出來見面,對方說要我先去買MYCARD點數,我共花了7 萬 7 千多元,當時對方威脅我說要我說出住在哪裡,且若是我 不買點數,就要派人去找我、威脅我的家人,所以我總共買 了7 萬多元的點數。」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81 頁),且有 告訴人巳○○提供之點數序號密碼【序號:MFWMDZ0000000000、MFWMDZ0000000000】之QRcord共2 紙、智冠科技公司檢 送儲值點數資料、遊戲紀錄查表(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6159 號偵查卷第55頁、第69頁)附卷可憑。惟查,上述智冠科技 公司會員資料及序號MFWMDZ0000000000、MFWMDZ0000000000 之QRcord共2 紙所示係分別儲值5000點至會員姓名「黃禮和 」、帳號「yueque911@163.com 」之帳戶,而非被告等3 人 之會員帳戶,尚難認與被告3 人有關,且其中遊戲點數2,00 0 點雖經呂怡靚在露天拍賣以1,820 元向被告未○○購買而 轉至遊戲帳號MUASTAR 內使用,此為證人呂怡靚於警詢中證 述明確(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6159偵查卷第30至32頁),又 該「黃禮和」之帳戶確實於106 年7 月14日由呂怡靚登錄之 帳號扣點遊戲點數2,000 點使用,此有上開遊戲紀錄查表可 憑,而被告未○○確實借用被告申○○名義在露天拍賣,以 賣家帳號taicdf出售遊戲點數,如前所述,是被告未○○上 開所辯:「告訴人巳○○部分,我沒有跟巳○○談交易,但 我們有請廠商代為儲值點數,供我們來遊玩扣點使用。」等 語並非無據,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辯稱:「我是在淘寶上買 MYCARD點數,我請淘寶店家儲值到我的遊戲帳號,我請店家 儲值到呂怡靚的快樂網遊戲帳號裡面。我之前有買點數,所 以才會請他們去儲值,MYCARD是一個共通的點數,可以儲值 到你要玩的遊戲裡面。呂怡靚確實在106 年7 月14日在露天 網站上跟我買1820元的MYCARD點數。對方在7-11買的點數,



是點數直接儲值到黃禮和的帳戶,我可以用我的IP直接登錄 到黃禮和的帳戶。若是淘寶店家沒有時間幫我們儲值,店家 就會教導我們如何儲值,我們買的話,通常是買序號,他們 會教導我們如何儲值,因為平常我們都是請淘寶店家儲值。 」等語尚難認不合情理,況他人利用淘寶網販賣贓物遊戲點 數時有所聞,買家購買遊戲點數受賣家指示儲值扣點使用, 難謂有贓物之認識。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詐欺告訴 人巳○○為被告3 人或上開會員姓名「黃禮和」之人及姓名 「黃禮和」之人究與被告3 人有何關係?且被告未○○亦提 供其等在露天拍賣出售之遊戲點數係向淘寶網購買之資料附 卷(參見本院卷一第359 至369 頁)可憑,實難認被告3 人 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應甚明確。
關於附表二編號3 部分: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中證稱 :「我於106 年03月底藉由交友軟體(微信)搜尋附近使用 者,並將一位網友(菲菲)互加LINE好友,菲菲在106 年04 月18日在LINE上稱有做兼職援交,我和她約定106 年05月18 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OK便利商店碰面 ,價錢為4000元包夜,我到便利商店時傳LINE訊息給菲菲, 隨後有一名男子打電話給我,叫我先去超商購買4000元的My Card點數做為價金支付,我購買後即在OK便利商店(臺中市 ○○區○○路○段000 號)將點數的卡號密碼拍照以LINE傳 給菲菲,之後同一名男子又打電話給我,要我再提領10000 元做為保證金,但是因為我只帶4000元出門,所於我就跟他 說我不約了,之後我愈想愈不對覺得好像遭更詐騙,所以至 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我於106 年05月18日20時46分 在OK便利商店(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拍照方式 告知對方。」、「我有購買卡號MCYSAZ0000000000、MCYSAZ0000000000」等語(參見臺中地檢106 偵26561 號偵查卷第 17頁至第18頁),並有告訴人甲○○提供之OK超商代碼【卡 號:MCYSAZ0000000000、MCYSAZ0000000000】繳費明細及點 數卡號密碼QRcord各1 紙、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5 月31日投單及回覆內容、儲值點數資料及台灣大寬頻IP位置 180.218.162.40號查詢表、遊戲紀錄查表、警政查詢專用10 6 年6 月9 日回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之電子郵件( 參見臺中地檢106 偵26561 偵查卷第22頁、第27至29頁、第 31頁)附卷可憑。惟查,上述智冠科技公司會員資料及卡號 MCYSAZ0000000000之QRcord所示係儲值2000點至會員姓名「 高娟華」、帳號「weZ0000000000hu@163.com 」之帳戶,而 非被告等3 人之會員帳戶,尚難認與被告3 人有關。而被告 未○○雖以其名義向台灣大寬頻申請IP :180.218.16 2.40 網路使用,而該IP曾以上開會員姓名「高娟華」、帳號「we



Z0000000000hu@163.com 」進入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點 使用遊戲點數,被告未○○辯稱「我沒有跟甲○○談交易, 但我們有請廠商代為儲值點數,供我們來遊玩扣點使用,但 我有提供廠商儲值的資料。」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們都 是請淘寶店家儲值,甲○○部分,是以我的IP180 進入賣家 帳戶,而去儲值的。我們在淘寶上面購買,可能那個時候淘 寶店家沒有空,所以教我們作業,我們再自行去儲值,儲值 後,我扣點使用。」(參見本院卷二第282 頁)等情尚難謂 完全不合理,況他人利用淘寶網販賣贓物遊戲點數時有所聞 ,買家購買遊戲點數受賣家指示儲值扣點使用,難謂有贓物 之認識。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詐欺告訴人甲○○為 被告3 人或上開會員姓名「高娟華」之人及姓名「高娟華」 之人究與被告3 人有何關係?且被告未○○有提供其等在露 天拍賣出售之遊戲點數係向淘寶網購買之資料附卷(參見本 院卷一第359 至369 頁)可憑,實難認被告3 人有何詐欺取 財之犯行,應甚明確。
關於附表二編號4 部分: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中證稱 :「我於106 年10月08日13時30分許在屏東家裡(屏東縣○ ○鄉○○村○○○街00號)發現遭詐欺,因為我於106 年10 月08日下午13時30分在露天拍賣網站有購買620 元的虛擬代 幣,我是要用來看電子書,然後賣家用訊息通知我繳費代碼 為:LLZ00000000000,於是我於106 年10月08日下午14時29 分我去全家(長治合潭店地址:屏東縣○○村○○路000 號 )結帳,結帳金額為新台幣655 元。但是我於購買後,對方 卻一直沒有給我虛擬代幣,因此我於今日(18)日有空到派 出所報案。」等語(參見屏東地檢107 偵1263號偵查卷第5 至6 頁),並有告訴人庚○○提供之全家代碼【序號LLZ00000000000】繳費明細1 紙、全家超商繳費代碼LLZ000000000 00對應交易明細及第三方電子支付平台綠界科技公司函覆被 告己○○基本資料(參見屏東地檢107 偵1263號偵查卷第8 頁、第11頁)附卷可憑。被告未○○則於本院審理中辯稱: 關於告訴人庚○○部分,我不知道交易的對象是誰,但是對 方是在露天網站上跟我購買代儲WEBMON EY2000 點,這是日 本點數,共是620 元,對方是使用綠界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 的,LLZ00000000000,對方成功付款655 元,我方實收626 元。交易買家的帳號是VV147147,對方有給我一個網址,我 有請我的廠商在該網址上儲值WEBMONEY2000點。」等語。經 查,上開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106 年10月8 日之交 易代碼:LLZ00000000000交易紀錄及對應之廠商資料顯示, 當日在露天拍賣確實有購買620 元webmoney2000點虛擬代幣 ,並以超商代碼付款655 元(含手續費)之方式至被告己○



○帳戶,核與被告未○○於本院審理中提供其在露天拍賣出 售webmoney2000點虛擬代幣予買家帳號VV147147之交易資料 (參見本院卷一第327 至334 頁)相符,該交易既已成功, 告訴人庚○○亦已付款,何以仍無法取得webmoney2000點虛 擬代幣之原因?雖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在 10月8 日於露天拍賣網站訂購WebMoney虛擬貨幣,WebMoney 貨幣臺灣無法購買,我在露天拍賣找到賣家購買,我先到全 家便利商店繳費,繳費完後,賣家說會聯繫我,但是後來我 發現一直沒有序號進入,我聯絡賣家,也進去網站詢問,網 站說要提供序號、ID才能查詢有無出貨,我跟賣家聯繫,看 可否給我序號、ID等資料,但是賣家都沒有消息,所以我才 去報案。」(參見本院卷二第333 頁),惟被告未○○則於 本院審理中提示卷附儲值成功之證明(參見本院卷二第391 頁)予證人庚○○,證人庚○○則證稱:「這個不算是儲值 成功的證明,這個只是說已經儲值的序號,但是畢竟我的帳 號裡面沒有這筆,所以我當時是請他們提供我序號,我再跟 公司反應,但是因為這個序號有部分的數字被遮住,所以我 不知道全部序號為何,便無法跟公司反應。」等語(參見本 院卷二第332 頁),且證稱:「(既然未○○沒有否認出售 WebMoney2000給你們,只是還無儲值,你希望未○○提供何 種資料給你確認?)現在時間已經久了,我不知道該網站能 否判斷這麼久的序號,現在被告自己也說沒有序號,所以我 不知道還能提供什麼東西去查。」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33 3 頁),是本件交易確實成立,僅證人庚○○無法確定其所 購買之webmoney2000點虛擬代幣是否已儲值於其指定之帳號 ,而被告未○○則堅稱其已儲值完成,彼此在未向虛擬代幣 廠商確認前而生爭議,惟被告未○○在爭議尚未解決前願意 賠償告訴人庚○○價金620 元,此有告訴人庚○○出具之收 據1 紙附卷可憑(參見本院卷二第393 頁),此部分應認僅 係民事債務糾葛,尚難認被告3 人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應 甚明確。
關於附表二編號5 部分: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中證稱 :「106 年12月25日當時我是用露天拍賣購買googleplay日 本點數卡5,000 點,俏俏話功能與賣家聯繫,我將我所要買 的商品傳給賣家,跟賣家說我要代碼繳費,之後賣家將繳費 的訊息傳送給我,傳送一組代碼LLZ00000000000,接著我去 全家便利商店使用famiport代碼繳費功能將錢繳費對方。遭 詐騙金額為1,395 元(商品為1,360 元手續費為35元」等語 (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6927偵查卷第5 頁反面),並有告訴 人子○○提供之全家超商繳費代碼【交易代碼:LLZ00000000000 】繳費明細1 紙、全家超商繳費代LLZ00000000000對



應交易明細、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2 月5 日付管外 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檢送被告己○○基本資料、全家超商 繳費代碼LLZ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6927偵查卷第12頁、第14頁、第29頁)附卷可憑。被告未 ○○則於本院審理中辯稱:關於告訴人子○○部分,我不知 道交易的對象是誰,但是對方是在露天網站上跟我購買代儲 GOOGLE5000日幣,共1360元,對方是使用綠界第三方支付平 臺付款的,付款代碼LLZ00000000000,對方交易成功,對方 付款1,395 元,因為手續費35元,故我方實收1,360 元。交 易買家的帳號是komai0715 ,我有出給對方GOOGLE5000日幣 的序號,經由露天的發貨方式就可以取得這個日幣點數。」 等語。惟查,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當時伊是以 帳號是KOMAI0715 在露天拍賣上向賣家帳號「taicdf」購買 日本點數卡5000點,賣家提供伊超商的代碼,伊繳完費用後 ,詢問賣家東西在哪裡、序號在哪裡,後來賣家沒有回覆, 伊等了半天,之後就報案了。報案之後,隔了2 、3 個小時 ,賣家就給伊虛擬貨幣之序號,在上開2 、3 個小時內,警 察沒有聯繫到被告。」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335 至337 頁 ),被告未○○則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因為我當天晚上沒 有序號,所以隔天才發序號給被告,序號也要補貨,我們賣 的日本卡,若是賣完了,就要去買,才可以出貨。證人下標 的時候,可能我們剛好沒有卡,我們都會以最快的速度去拿 到卡,然後給證人。」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337 頁)尚非 不合情理,且上開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106 年12月 25日之交易代碼:LLZ00000000000交易紀錄及對應之廠商資 料顯示,當日在露天拍賣確實有購買1,395 元googleplay日 本點數卡5,000 點遊戲點數,並以超商代碼付款之方式至被 告己○○帳戶,核與被告未○○於本院審理中提供其在露天 拍賣出售GOOGLE5000日幣虛擬儲值幣予買家帳號komai0715 之交易資料(參見本院卷一第335 至342 頁)及上開綠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當日交易明細相符,該交易平台並無買 賣爭議,被告未○○雖未及時支付上開日本點數卡5000點, 然仍於告訴人子○○報案後2 、3 個小時內支付日本點數卡 之序號予告訴人子○○,且當時警方尚未查悉被告等身分, 從而,實難僅依告訴人子○○以超商代碼付款至被告己○○ 帳戶之事實,遽認被告3 人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應甚明確。 關於附表二編號6 部分: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中證稱 :「我於106 年12月28日晚上約23時許在住處玩線上遊戲天 堂M 的時候,一位暱稱叫莫名的感動之人跟我表示有在賣天 堂M 裡面遊戲的虛擬儲值幣,所以我就跟這位叫莫名的感動



之人購買虛擬儲值幣,然後對方叫我去統一超商內的IBON機 器按代收繳費系統內的GOOGLE PLAY 100 美金後對方叫我輸 入一組號碼〈LLZ00000000000〉然後列印繳費單去櫃檯付新 台幣3185元。」等語(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6927第7 頁至第 7 頁反面),並有告訴人丑○○提供之7-11超商繳費代碼【 交易代碼:LLZ00000000000】繳費證明1 紙、綠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07 年1 月18日付管外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檢送 交易對應之廠商即被告己○○基本資料、7-11超商繳費代碼 LL Z00000000000 交易明細紀錄(參見士林地檢107 偵6927 偵查卷第13頁、第45至46頁、第31頁)附卷可憑。惟查,被 告未○○則於本院審理中辯稱:「關於告訴人丑○○部分, 我不知道交易的對象是誰,但是對方是在露天網站上跟我購 買GO OGLE 100 美金序號,下標金額為3150元,對方是用綠 界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付款代碼為LLZ00000000000,此代 碼付款的金額為3185元。另外,還有35元的超商手續費。買 家的露天帳號為kiaa00000000,這筆交易有成功。交易有成 功,對方有付款,我有給對方儲值,之所以會寫取消交易, 是因為露天上購買的,我們不想給露天收取1.5%的手續費, 所以我們才以取消交易的方式,但實際上我們是有出貨的。 」等語,且查上開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106 年12月 29日之交易代碼:LLZ00000000000交易紀錄及對應之廠商資 料顯示,當日在露天拍賣確實有購買3,185 元googleplay美 金100 虛擬儲值幣,並以超商代碼付款之方式至被告己○○ 帳戶,核與被告未○○於本院審理中提供其在露天拍賣出售 google play 美金100 虛擬儲值幣予買家帳號kiaa00000000 之交易資料(參見本院卷一第343 至349 頁)及上開綠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當日交易明細相符,該交易平台並無買 賣爭議,則告訴人丑○○既非於106 年12月28日(或29日) 在露天拍賣或蝦皮購物交易平台上以匯款之方式購買虛擬儲 值幣,自無法透過該交易平台上第三人支付方式保障其權益 ,以解決無法取得商品之糾紛,且被告未○○借用被告己○ ○之帳戶係在露天拍賣正常出售虛擬儲值幣成功,又無證據 證明詐欺告訴人者為被告3 人或上開告訴人所稱賣家及露天 拍賣買家帳號kiaa00000000之人究與被告3 人有何關係?且 在露天拍賣經買家下標購買時,該露天拍賣會出示超商代碼 ,由買家繳付價款,身為賣家之被告未○○應不知悉該超商 代碼,自無法提供予告訴人,是詐騙者詐騙告訴人丑○○以 超商代碼付款之方式藉以支付其在露天拍賣購買上開虛擬儲 值幣亦有可能,實難僅依告訴人丑○○以超商代碼付款至被 告己○○帳戶之事實,遽認被告3 人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應



甚明確。
四、另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向露天拍賣函調上開所述附表一編 號1 至9 所示露天拍賣申請登記之會員買家帳號mcjf77080 、cjwm3214、yurtpol 、cla880313 、Z000000000、sheng0 0000000 之買家姓名及登記資料,均非被告3 人,或與被告 3 人有何關係,此有該登記資料6 份附卷可憑(參見本院卷 二第293 至305 頁)。再者本件雖檢察官起訴被告等3 人涉 犯上開多次詐欺犯行,惟被告未○○係借用被告申○○、己 ○○之帳戶在露天拍賣販售遊戲點數,單就106 年3 、4 、 7 、11月及107 年1 月間就有2 千多筆交易,此有支付連公 司107 年12月25日支付連106 法字第069 號函覆之交易明細 1 份附卷(參見本院卷一第183 至254 頁)可憑,被告未○ ○殊無必要犯本案15件犯行,且被告未○○之賣家帳戶當有 可能遭人利用作為掩飾詐欺之工具,再依上所述,實難逕認 被告等3 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綜上所述,公 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能使本院得無合理懷疑之心證,自屬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至公訴人於補充理 由書中聲請調取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被害人等於各該時間 之交易明細,及被告各該點數之來源、各該點數匯入何人帳 戶等情,此部分因該等被害人是否與被告交易?公訴人未能 舉證證明,如上所述,而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間,被 告未○○確有與上述被害人等以外之買家帳號所示之人為買 賣交易,如上所述,而被告未○○所出售之遊戲點數來源亦 已說明出自淘寶網,數量龐大,實難據以函調,亦無調取之 必要,是此部分公訴人之聲請尚難准許。又公訴人於108 年 3 月7 日補充理由書中聲請調取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被害 人等於各該時間之交易明細,及被告各該物品之來源、各該 交易物品匯入何人帳戶等情,此部分或因該等被害人是否與 被告交易?公訴人未能舉證證明,或因彼此之誤會而生糾紛 ,如上所述,且被告未○○所出售之虛擬貨幣來源亦已說明 出自淘寶網,數量龐大,實難據以函調,亦無調取之必要, 是此部分公訴人之聲請尚難准許。再公訴人於補充理由書中 聲請函詢支付連公司查被害人寅○○等人係在蝦皮拍賣網站 、社群網站或網路看到拍賣電腦、手機、虛擬寶物、虛擬代 幣、性交易等訊息,以私下交易方式接洽,何以對方均提供 被告帳戶供被害人匯款?與被告有何關連?且所匯款項最後 均進入被告之實體帳戶?此部分因支付連公司僅為第三人支 付之機構,負責形式上交易資金之收付,並不作事實之調查 及實體法律關係之認定,是此部分公訴人之聲請亦難准許。 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3 月28日移送併案審



理之108 年度偵字第3407號被告申○○涉嫌詐欺案件,因本 案已於108 年3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3 月29日判決 無罪在案,無從併為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宮瑩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 │匯款時地 │金額(新臺│虛擬帳號 │
│ │被害人)│ │ │ │幣) │ │
├──┼────┼────┼──────────┼────────┼─────┼─────┤
│1 │寅○○ │106年4月│在蝦皮拍賣網刊載拍賣│106年4月2日18時 │7,600元 │000-000000│
│ │ │2日18時 │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30分許,在桃園市│ │0000000000│
│ │ │許 │,致寅○○陷於錯誤,│桃園區南豐二街 │ │ │
│ │ │ │依指示匯款購買該商品│168巷35號住所, │ │ │
│ │ │ │ │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2 │卯○○ │106年4月│在蝦皮拍賣網刊載拍賣│106年4月1日14時 │7,600元 │000-000000│
│ │ │1日14時 │中古手機之不實訊息,│31分許,在彰化縣│ │0000000000│
│ │ │許 │致致卯○○陷於錯誤,│大村鄉山腳路92之│ │ │
│ │ │ │依指示匯款購買該商品│8號便利超商,以 │ │ │
│ │ │ │ │提款機匯款。 │ │ │
├──┼────┼────┼──────────┼────────┼─────┼─────┤
│3 │丁○○ │106年4月│在蝦皮拍賣網刊載拍賣│106年4月2日12時 │1萬2,350元│000-000000│
│ │ │2日9時3 │中古手機之不實訊息,│20分許,在高雄市│ │0000000000│
│ │ │0許 │致致丁○○陷於錯誤,│鳳山區民有路68號│ │ │
│ │ │ │依指示匯款購買該商品│崗山郵局,以提款│ │ │
│ │ │ │ │機匯款 │ │ │
├──┼────┼────┼──────────┼────────┼─────┼─────┤
│4 │丙○○ │106年4月│在蝦皮拍賣網刊載拍賣│106年4月6日18時 │3,610元 │000-000000│




│ │ │6日某時 │保健食品之不實訊息,│25分許,在宜蘭縣│ │0000000000│
│ │ │許 │致致丙○○陷於錯誤,│宜蘭市○○路00號│ │ │
│ │ │ │依指示匯款購買該商品│全家超商,以提款│ │ │
│ │ │ │ │機匯款 │ │ │
├──┼────┼────┼──────────┼────────┼─────┼─────┤
│5 │戊○○ │106年3月│在蝦皮拍賣網刊載拍夏│106年3月31日14時│9,025元 │000-000000│
│ │ │31日10時│慕尼餐券之不實訊息,│21分許,在不詳地│ │0000000000│
│ │ │許 │致致戊○○陷於錯誤,│點,以提款機匯款│ │ │
│ │ │ │依指示匯款購買該商品│。 │ │ │
├──┼────┼────┼──────────┼────────┼─────┼─────┤
│6 │壬○○ │106年7月│在社群網路facebook上│106年7月5日21時 │784元 │000-000000│
│ │ │4日15時4│刊載出售遊戲虛擬寶物│47分許,在新北市│ │0000000000│
│ │ │8分許 │之不實訊息,致壬○○│泰山區民國街31之│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號住所,以網路 │ │ │
│ │ │ │購買該寶物 │銀行進行匯款。 │ │ │
├──┼────┼────┼──────────┼────────┼─────┼─────┤
│7 │午○○ │106年7月│在社群網路facebook上│106年7月27日14時│1萬3,000元│000-000000│
│ │ │27日5時4│刊載出售遊戲虛擬寶物│33分許,在桃園市│ │0000000000│
│ │ │6分許 │之不實訊息,致午○○│蘆竹鄉南崁路1段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10號11樓之1住所│ │ │
│ │ │ │購買該寶物 │,以網路銀行進行│ │ │
│ │ │ │ │匯款 │ │ │
├──┼────┼────┼──────────┼────────┼─────┼─────┤
│8 │辰○○ │106年11 │在社群網路facebook上│106年11月25日上 │2萬1070元 │000-000000│
│ │ │月25日上│刊載出售灰鸚之不實訊│午6時9分許,在高│ │0000000000│
│ │ │午5時許 │息,致辰○○陷於錯誤│雄市大社區中山路│ │ │
│ │ │ │,依指示匯款購買該貨│344號統一超商翠 │ │ │
│ │ │ │物 │屏門市轉帳 │ │ │
├──┼────┼────┼──────────┼────────┼─────┼─────┤
│9 │辛○○ │107年1月│在社群網路facebook上│107年1月8日上午6│1萬6170元 │000-000000│
│ │ │8日晚間6│刊載出售灰鸚之不實訊│時59分許,在苗栗│ │0000000000│
│ │ │時許 │息,致辛○○陷於錯誤│縣公館鄉通明街68│ │2 │
│ │ │ │,依指示匯款購買該貨│號統一超商轉帳 │ │ │
│ │ │ │物 │ │ │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 │匯款時地 │金額(新臺│取得利益或財物方式 │
│ │被害人)│ │ │ │幣) │ │




├──┼────┼────┼────────┼──────────┼─────┼──────────┤
│1 │癸○○(│106年9月│在網路刊載性交易│於106年9月4日下午3時│1萬元 │於106年9月4日下午5時│
│ │提告) │3日下午4│,需確認身分之不│20分許,在臺北市內湖│ │7分許,以其兄韓士寬 │
│ │ │許 │實訊息,致癸○○│區星雲街161巷1號全家│ │名義(惟連絡電話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超商星湖門市,購買卡│ │0000000000號及申設地│
│ │ │ │至便利商店購買遊│號MCUUAZ0000000000及│ │址係未○○所有)申設│
│ │ │ │戲點數 │MCUUAZ0000000000號點│ │之中華電信網路IP位址│
│ │ │ │ │數卡 │ │36.228.158.181 連結 │
│ │ │ │ │ │ │至「RO仙境傳說ONLINE│
│ │ │ │ │ │ │」遊戲後,登入其所申│
│ │ │ │ │ │ │設之遊戲帳號,以扣點│
│ │ │ │ │ │ │方式獲取其中3000元以│
│ │ │ │ │ │ │利益 │
├──┼────┼────┼────────┼──────────┼─────┼──────────┤
│2 │巳○○(│106年7月│在網路刊載性交易│於106年7月14日晚間9 │1萬元 │於106年7月14日晚間10│
│ │提告) │14日晚間│,需確認身分之不│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南│ │時55分許,以其弟韓玉│
│ │ │9時許 │實訊息,致巳○○│港區忠孝東路6段448號│ │璋於露天拍賣網所申設│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統一超商昆陽門市,購│ │之帳號「taicdf」,將│
│ │ │ │至便利商店購買遊│買卡號MFWMDG00000000│ │其中2000點以1820元之│
│ │ │ │戲點數 │91及MFWMDZ0000000000│ │價格販售予不知情之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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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支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商格雷維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