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
張崇哲律師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518號偽造文書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
10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孫于淦
書 記 官 林豐民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乙○○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有限責任南投縣竹山鎮茶葉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 為茶葉合作社)擔任會計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乙○○ 為參加茶葉合作社舉辦之民國九十五年春茶烘焙比賽獲勝, 分以乙○○、黃耀德、陳陵育、陳今敏、陳國偉、陳欣怡名 義參賽;該烘焙比賽方式,為參加者於賽前先繳交茶樣十點 五公斤,由茶葉合作社取樣二包,寫入明碼,在茶樣上編製 密碼,於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由行政院農委會茶葉改良場凍 頂工作站主任郭寬福擔任評審,郭寬福依序品茶後,將茶樣 密碼名次登錄在竹山鎮茶葉合作社九十五年春茶評審成績表 ,並於評審成績表簽名,再由甲○○按明碼、密碼對照表, 依郭寬福評定之成績,將密碼填入參賽者明碼及姓名於其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即竹山鎮茶葉合作社九十五年春茶評審成績 表。此次獲得特等獎原為密碼○一三、明碼一一二二之黃耀 德,頭等獎為密碼○二一、明碼一○三一之陳國偉等人。乙
○○、甲○○均明知特等獎係黃耀德,乙○○為使其子陳國 偉獲得特等獎,竟與甲○○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 於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某時許,由甲○○以修正液將其業務 上作成之文書即前揭評審成績表上其所填特等獎姓名黃耀德 更載為陳國偉,頭等獎姓名陳國偉更載為黃耀德,而使陳國 偉於同年月二十一日獲頒特等獎,足以生損害於茶葉合作社 九十五春茶評審之正確性及黃耀德之權益。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 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林豐民
法 官 孫于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