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6年度,96號
TNEV,96,南簡補,96,2007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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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凃啟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化皇冠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
拾玖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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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