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凃啟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化皇冠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
拾玖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