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90號原 告 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壬○○ 兼 子○○被告參加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 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戊○○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己○○ 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庚○○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辛○○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 癸○○ 丑○○ 兼被告參加人 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9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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