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835號
TPBA,96,訴,835,200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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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35號
原   告 歐特產品公司
代 表 人 卡爾‧范倫鐵諾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陳彥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正和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安德魯‧李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二、緣原告之前手銳璽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3年03月 26日以「個人電腦之電源供應器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 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256525號專利證書。嗣參加 人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5條之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以95年09月29日(95)智專三㈡04059字第09520793260號專 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銳璽 科技有限公司旋將系爭專利專利權讓與卡爾‧范倫鐵諾後, 卡爾‧范倫鐵諾再將系爭專利專利權讓與原告。原告對被告 前揭審定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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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特產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