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9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代 表 人 謝錫欽(局長)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 年
7 月24日院臺訴字第09600880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其所有座落彰化縣芳苑鄉土地經被告經濟部水利 署第四河川局變為行水區,經被告彰化縣政府禁止使用。經 請求徵收未果,提起訴願亦未獲救濟,遂訴請判命徵收。經 核係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 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 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