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47號
原 告 甲○○
大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參 加 人 美商‧美國聯合蒸餾酒製造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美國聯合蒸餾酒製造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美商美國聯合蒸餾酒公司(American United Distil led Products Company, LLC )前於民國(下同)89年6 月 8 日以「AUDP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類之「酒(啤酒除外)」 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 註冊第972813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等以系爭商 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 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 告審查,以95年7 月6 日中台評字第930360號商標評定書為 「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 年1 月23日經訴字第096060606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 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 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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