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1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桔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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