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調字第2500號
聲 請 人 新祥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馬嘉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強制調解案件,相對人馬嘉家具有限公司之營 業所在地在臺北市○○○路291號地下室,及相對人甲○○ 之住所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76之5號5樓,有臺北市 政府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及陳報狀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上開管轄法院中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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