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瀚興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兆宗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零伍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88年度北簡字第9572號及89年度簡上字第667號民事判 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 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賴劍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00元
第二審裁判費 45,000元
本件程序費用 1,054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76,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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