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9837號
上 訴 人 玉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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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福將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2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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