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34381號
TPEV,96,北簡,34381,200710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黃瑞銘
被   告 黎霖實業有限公司(原名黎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黎霖實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黎霖實業有限公司(原名黎霖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民國96年1月9日更名)以被告丁○○甲○○為 連帶保證人,於93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 萬元,借款期間93年7月20日起至98年7月20日止;自借款日 起,以1個月為1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 第1期至第6期,按週年利率3.21%固定計付;第7期起依原 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4.07%機動計息;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違約之 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詎被告嗣未依約還款,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迄至95年11月20日止,結欠原告本金160,795元及 利息暨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丁○○則承認原告起訴之事實,惟抗辯無資力清償借款 等語。
被告甲○○抗辯:伊已於96年9月15日依保證書第3條之約定 ,通知原告終止保證契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黎霖實業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公司變更登記 表、還款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復為被告 丁○○自認在案,亦即被告黎霖實業有限公司確積欠原告借 款160,795元,及自9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7.753%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而被告丁○○甲○○為連 帶保證人。被告丁○○雖辯稱無資力清償,願分期償還等語 ,然兩造並未達成分期清償之合意,被告依約自仍一次清償 。另被告甲○○辯稱其已通知原告終止保證契約,無庸再負 連帶保證責任等語。查告甲○○出具予原告日期為93年7月 14日,金額400,000元之保證書,並未約定期限,被告甲○ ○乃依系爭保證書第3條「本保證未定有期間,保證人得隨 時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保證契約.... 」之約定,於96年9月 15日以書面通知原告終止保證契約,此有終止保證契約通知 函影本在卷可按,但系爭保證書第3條復有「保證人對於書 面通知到達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之約 定,此與民法第754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 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  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  不負保證責任」之意旨相同,即在通知終止保證契約前,已 發生且於約定保證範圍內之債務,仍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 該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故被告甲○○於原告起訴後,始通 知原告終止保證契約,就終止前所發生之本件債務,仍須負 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甲○○辯稱其無庸負責,自無足取。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新怡

1/1頁


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黎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