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代收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16331號
TPEV,96,北簡,16331,200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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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一零一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16331號交付代收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96年10月5日在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劍毅
  書記官 方蟾苓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肆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按被告為金流系統公司,從事金融代收代付服務 ,原告於民國94年11月17日,與被告簽訂刷卡代收代付金流 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契約),原告依約應給付被告設定費5, 000元、系統服務費20,000元及以每筆交易3.5%計算之手續 費,被告則應依約提供信用卡刷卡機給原告客戶刷卡消費, 並以被告名義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核撥信用卡交易款項, 扣除服務費用後,將剩餘款項交付原告。詎被告自94年12月 起至95年3月竟未依約給付原告代收款計43萬4,881元。為此 ,爰依系爭契約約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43萬4,8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4月21日 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萬4, 881元,及自96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94年11月17日與被告申請網路刷卡金流服 務,並簽訂系爭契約,詎簽約後被告即陸續接獲其客戶電話 投訴稱原告實一從事假消費真刷卡,並預扣高利付現金之違 法刷卡行為公司,為此,被告依系爭合約第3條第10項約定



,請求調閱原始簽單,以提供銀行作業務稽核,詎未獲原告 置理,因此被告於95年1月8日依合約第3條第10項約定終止 雙方合約。至原告提出之被告傳訊代收刷卡明細(原證2) 及刷卡單據(即原證3)30紙等私文書,均非被告製作,均 否認其真正。按原告違反雙方所簽立合約第4條第2、3、4項 約定,且原告亦未依第5條第1項約定請款,又依合約第5條 第3項約定『如核對確有差異時,應於3日內互為找補返還對 方,匯款金額爭議應於轉帳180天內提出,逾期任一方皆不 得主張返還差額的權利』,因此,縱認原告公司有未請款或 差額,亦已逾上述期限,而不得再主張。是原告請求並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刷卡代收代付金流服務合約書 、被告傳訊原告代收刷卡明細(原證2)、刷卡單據(原證3 )在卷為憑,被告雖不否認於上揭時期間,與原告簽訂系爭 契約,惟否認收受上揭款項,並否認原告提出之被告傳訊原 告代收刷卡明細(原證2)、刷卡單據(原證3)私文書之真 正,本院復觀之上揭原告所提出之私文書既未蓋有被告公司 大小章,亦無其他承辦核可簽認人員,俾便本院調查審理, 此外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本院自難遽認原告上揭 主張可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 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 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未 能舉證明被告收受上揭代收款乙節為真實,則原告主張被告 應給付原告上揭款項云云,即難謂可採。況本院觀之兩造契 約第5條第3項既約定『如核對確有差異時,應於3日內互為 找補返還對方,匯款金額爭議應於轉帳180天內提出,逾期 任一方皆不得主張返還差額的權利』,查原告迄至96年3月1 日始謂被告應給付94年12月起至95年3月間代收款云云,亦 顯無據。
四、末查,原告另稱被告受有上揭43萬4,881元不當得利云云, 惟被告否認在卷,且原告亦未能證明以實其說,其所為上揭 主張,亦難認有理由。從而,原告上揭主張,即應無可採, 其主張依兩造契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 告43萬4,881元,及自96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主張與 事證,核與本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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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零一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