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13912號
TPEV,96,北簡,13912,200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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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39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潘來福即秝寶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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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