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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6年度,1461號
TCEV,96,中補,1461,200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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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素貞即世暘工程行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0,000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
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二份,併請提出被告張素貞、乙○○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
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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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