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素貞即世暘工程行、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0,000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
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二份,併請提出被告張素貞、乙○○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
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