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忻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405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甲○○最新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