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85年度,75號
TPSM,85,台附,75,1996101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五號
  上 訴 人即原告) 黃天
            林順景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
  兼右法定代理人 劉麗玉
右上訴人等因甲○○殺人未遂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甲○○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四號),檢察官仍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洪 明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