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6年度,5315號
TCEV,96,中簡,5315,2007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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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宇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 (下同)96 年5月 31日、票號0000000、面額新台幣 (下同)149200 元、付款 人太平市農會新光分部之支票1紙,該紙支票經原告屆期提 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49200元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 外,餘如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之上揭支票1紙,屆期提示因存款 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 ,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支票發票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6條 分別設有規定。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 款1492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 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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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