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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6年度,4567號
TCEV,96,中簡,4567,200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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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4567號
原   告 亞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丙○○經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被告丁○○乙○○○○○○連帶給付上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原係由其聘僱之社區總幹事,並經原告 派駐於訴外人「瑞聯天地E」社區任職。而被告丙○○平時 負責該社區各項管理服務及代收住戶管理費等相關工作,受 聘期間自民國93年8月1日起至95年9月28日止,詎於95年間 ,被告丙○○竟意圖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將所收取 之住戶管理費及社區管委會應支付廠商服務費等費用,共計 新台幣(下同)270000元予以侵占入己。嗣原告已將上開金 額全部償還予上開社區之管委會。而被告丙○○任職原告公 司之初,原告即要求被告丙○○自覓保證人為其擔保,被告 丙○○即邀同被告丁○○乙○○○○○○擔任一般共同保 證人,與原告簽訂員工聘僱保證書,其中工作保證條款載明 ,倘被告丙○○侵占或虧空原告或其所屬客戶公款,應負損 害賠償之責。是被告於任職期間竟發生系爭侵占管理費等費 用之情事,且已由原告代為償還予上開社區管委會,造成原 告支出前開款項之損害,被告丙○○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 之責,而被告丁○○乙○○○○○○既擔任被告丙○○之 一般共同保證人,則於被告丙○○不履行上開賠償債務時, 自應由渠等代負履行之責任。爰主張依上開員工聘僱保證書 之約定及一般共同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被告丙○○乙○○○○○○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丙○○人事資料、員 工服務志願書、員工聘僱保證書及代償證明書等件為證,被 告丁○○對有擔任保證人乙事亦不爭執,而被告丙○○、乙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次按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 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 責任之契約。又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連帶負保證之責,此於人事保證亦準用之,民法第756條 之1、第748條、第75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主張 依據上開員工聘僱保證書之約定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6 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870元,由敗訴之 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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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