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3953號
上 訴 人 豐年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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