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96年度,23號
TCEV,96,中救,23,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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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相 對 人 大台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業據其提起訴訟,惟因其家境困難,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審查認其確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等情。
三、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 在案,有該會審查表附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以 其無資力為由,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應予以准許。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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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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