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583號
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請自行到庭開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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