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天皓
選任辯護人 林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2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研究所同學, 被告因細故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接續 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2 日晚上7 時53分許起至同月17日 下午6 時6 分許止,在新北市板橋區(起訴書誤載為淡水區 )光華街15巷38號3 樓住處內,利用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 際網路,登入其向臉書社群網站所申請並在不特定多數人得 以共見聞之網頁上以「Tanya Huang 」之帳號,接續在上開 網頁上指摘、傳述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足以毀損告訴人之 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名譽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 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該罪依刑法第314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 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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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刊登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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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做人不可以假裝矯情 像是甲○○一樣 對每個人都笑│
│ │裡藏刀 私下算計 在陷害給皇族乙○○ 還假裝她自│
│ │己是皇族的小妾 淡江大學 御用 萬年海報甲○○ │
│ │還是萬年妓女甲○○ 沙皇族乙○○又要乙○○祝福她│
│ │教她祝福下一代屁孩的可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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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做人不能像甲○○ 假裝跟乙○○好 又私下賺皮肉錢│
│ │ 還陷害乙○○ 又厚臉皮要乙○○祝福她 她才可以│
│ │被抄家 不然她本來要上吊 白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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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爽!要被抄家假冒皇族陷害乙○○的淡江大學御用妓女│
│ │甲○○ 祝福皇族秋天要吃好吃的大閘蟹 做人不能私│
│ │下當小人向甲○○一樣 把責任都推到乙○○身上 還│
│ │要求別人方她一馬的孬種 這樣是不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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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覺得被祝福~^^一個人本質好壞還是有差的^^ 做人不│
│ │能像甲○○一樣 只知道矯情陰險私下當小人 碰到事│
│ │情的時候卻是乙○○出來擋 幫淡江大學教育政策所擋│
│ │住一槍 還要被他陷害的乙○○祝福她 超差的 我看│
│ │換作是一般人 早就懶得理還會像甲○○一樣心機重報│
│ │復人 這就證明甲○○是孬種 還有他衛理女中同學都│
│ │要乙○○教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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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甲○○當妓女的地方 就是出淡水捷運站 走到福勝亭│
│ │ 走到淡水靈糧堂 在往前走一點點的三樓 二樓有招│
│ │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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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恭喜狗男女要開始過原始人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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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哇!貓頭鷹堂妹 妳男人不簡單喔!打敗自稱獨裁的低│
│ │能nick跟腦殘夏智障 聽說她名叫慧蓉 叫她低能智障│
│ │ 眼中只有自己的賤貨比較適合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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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淡江博士肥種豬少了一個妓女種豬甲○○ 拿文憑當遺│
│ │書的妓女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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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情婦甲○○ 教妳爸爸放尊重 皮繃緊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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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請甲○○摔狗吃屎 別人給妳台皆下妳不要 一大早去│
│ │性交 當然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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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甲○○就是那種 欠人家揍 她覺得很爽 因為她說 │
│ 一 │她人生就是生下來欠扁的賤貨 她不要臉也無所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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