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96年度,85號
TCEV,96,中勞小,85,200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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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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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丙○○
原   告 丁○○
被   告 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0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戊○○丙○○丁○○各新台幣貳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四人均受僱於被告公司,被告無預警關廠, 致積欠原告等人96年6月份薪資各新台幣(下同)21,000元 ,爰依僱傭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 該薪資。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各21,000元。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離職證明書4紙、 玉山銀行帳戶1紙、薪資證明1紙,被告公司變更證記表2紙 、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戶籍謄本1件等為證。而因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僱傭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各給付原告等21,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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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