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96年度,83號
TCEV,96,中勞小,83,200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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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丁○○
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貳萬肆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元。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原告四人原均係受僱於被告公司之員工,約定甲 ○○日薪新台幣(下同)700元、丁○○日薪600元、丙○○ 日薪700元、戊○○日薪650元,詎被告公司無預警倒閉,積 欠原告甲○○丁○○丙○○戊○○民國(下同)96年 6月份薪資,分別為20,300元(扣除請假1天薪資)、18,000 元、24,000元、19,500元。爰起訴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退保申 請表、台中縣政府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薪資證明為證 ,被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 甲○○丁○○丙○○戊○○96年6 月份之薪資20,300 元、18,000元、24,000元、19,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又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 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本院 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由被告負 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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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