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簡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羅東簡
易庭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六千四百四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二千三百二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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