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5年度,5086號
TPSM,85,台上,5086,199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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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第二
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二二號,起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
分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續字第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台北市○○區○○路六○四號品得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品得寶公司)負責人,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間,在台北市大同區○○○路○段八十三號品得寶公司原公司所在地,因鑑於駿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駿馬公司)經營之檳榔買賣業務係以「千里馬及圖」聲請商標註冊登記與品得寶公司以「豬哥」之圖案行銷經營之檳榔買賣業務造成激烈競爭,竟以虛構之「中國命相學社」名義,虛偽填載「開運參考命學」,上載:「做生意、做買賣、求財利、求興隆!通常生意人對取名筆劃很注重!所以公司、行號對命相學不敢疏忽。〞名〞取得好能大順興旺。筆劃不好,名稱不祥不但生意不好且內外不合產品常有問題,又凶禍多端,家中不平安。千里馬筆劃共劃是命相學最忌會(諱)最不祥之筆數也!〞車名〞取此名稱還說得過,因跑馬路。但對需要固定客戶的攤店來說,不但不吉且客戶易跑光!千里馬筆劃以命相學來說經營艱難、焦心憂勞、進退兩難且內外不合、命相論點:生意或家中碰此筆數者,凶禍多端、憂心重重、不如早日更名,如要更進一步了解,可請教相命學專家參考。為了財利、吉祥祝君平安」等語,足生損害於駿馬公司所採用之「千里馬」之名,被告虛載開運參考命學後,意圖散佈於眾將之夾於其他資料中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偕永和(另行不起訴處分)、不詳年籍之「黃林松」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晚上七時許,持至桃園市○○路四一二號王阿緞所有屬於駿馬公司加盟之檳榔攤位,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午由不詳年籍之業務員「黎佳銘」與另一不詳姓名者持至桃園縣龍潭鄉○○路○○路口楊美香所有屬於駿馬公司加盟之檳榔攤位及八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持至新竹市○○路○段二二二號郭坤龍所有屬於駿馬公司加盟之檳榔攤位,連續散佈毀損駿馬公司名譽之上開「開運參考命學」傳單,被告並要求檳榔攤商於三日內更換招牌及駿馬公司之產品,而與品得寶公司簽約,足生損害於駿馬公司。案經駿馬公司訴請偵辦。因認被告係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嫌。但經調查結果,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偽造私文書罪,須所偽造者為他人名義之文書,始足當之。所謂他人之名義,雖不必實有其人,苟出於虛構亦無妨於偽造罪之成立,然是否出於虛構,固不以該名義有無向主管機關登記為唯一之依據,如該名義確係行為人所取而為其日常生活所用,並足為其人格之表彰者,縱未經申報或登記,雖不得遽謂係虛構他人之名義,但如非其日常生活所常用,而有冒用之意思者仍應負偽造私文書之罪責。被告經營品得寶公司,行銷檳榔業務,並非以命相為主,該傳單內闡述告訴人筆劃大凶之言,並非根據其專業知識而論述,其日常生活似與命相無關,何來「中



國命相學社」為被告日常生活通用之名﹖究竟實情如何,原審未予詳查審認,因與被告應否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有關,自嫌未盡職權調查之能事,且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中國命相學社」,為被告日常生活通用之名,及被告辯解外,所憑之依據,亦嫌理由未備。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此部分有發回更審之原因。至於被訴妨害名譽部分,公訴人以與偽造私文書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起訴,基於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洪 明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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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