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6年度,494號
CCEV,96,潮簡,494,200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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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494號
原   告 萬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曾素珍即九三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陸續向原告購買飲料食品,貨款共新臺幣(下同)183,918 元。嗣被告受領貨物後,迄今並未支付上開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傳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3,91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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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