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49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誠生技環保有限公司
(下稱忠誠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忠誠公司既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貳拾陸萬
柒仟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壹萬貳仟伍佰柒拾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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