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6年度,9902號
PCEV,96,板簡,9902,20071005,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9902號
  原   告 乙○○
        丙○○○
  兼 右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9902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邀集互助會,連會首共45會,每期會款新 台幣(下同)10000元,會期自民國(下同)93年9月10日起 至96年6月20止,每月10日開標,原告甲○○乙○○、丙 ○○○各加入1會,繳至第39會,為未標活會,嗣後被告即 避不見面。原告等各應回收之會款均為390000元,原告迭經 向其催促復會,被告藉詞推諉,顯無履行合會契約誠意。為 此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依民法第256條規 定解除雙方合會契約,除請求返還應回收會款外,該回收會 款並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給付遲延利息,此部份亦應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請求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互助會會單影本乙份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等本於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清償如 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