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6年度,10945號
PCEV,96,板簡,10945,200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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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094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丁○○○原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094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書 記 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乙○○陳蓮通等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1年4月15日,與原告訂立原住民經 濟事業發展基金代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 00000元,借款自期限自91年4月15日起至97年4月15日止, 共分7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合作金庫基本放 款利率百分之7.284核減年息百分之4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 年息百分之3.5;嗣後隨合作金庫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 ,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若逾期償付本息 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本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 放款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外,原告並得依借據第5、6條 之規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



止契約。詎料,被告甲○○○自96年4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 息,尚餘本金175742元,及按前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付,迭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借據、授 信約定書、往來帳戶查詢表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等受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等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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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