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6年度,5543號
PCEV,96,板小,5543,200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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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554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談虹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5543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96年10月31日下午 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餘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元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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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